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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拿到毕业证书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应届毕业生拿到毕业证书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应届毕业生往往是公司招聘的一大来源,具有薪酬低,可塑性强,对企业忠诚度高,具有一定实习经验等优势。而应届毕业生为了尽早找到工作,往往在拿到毕业证书前就已经找好就职单位。用工双方为了确认权力义务往往会先行签订劳动合同,而此时应届毕业生仍属于学生身份,那么企业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小案例

郭懿,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药学专业2008届毕业生,于20087月毕业。20071026日,郭懿向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被录用。 20071030日郭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从20071030日起至20101230日止。20087月,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持有异议为由,向南京市白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此案经一裁两审,仲裁委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郭懿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来源2010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律师告诉您

为何仲裁委会和法院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呢?

仲裁委认为,在读大学生无法成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法律依据是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仲裁委依据此意见则认定郭懿作为大学生不具有劳动者身份,因此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而法院则从实质角度考量,认为郭懿求职的目的并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是全职工作,且益丰公司对郭懿的情况完全知情,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劳动合同,而且明确了岗位、报酬。双方以建立劳动关系为目的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法在小锦囊

公司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关于合同的签订方面可以参考以下建议:

1、若是以临时聘用为目的,双方形成短期的劳务关系,则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力义务。

2、若是要录取其为员工,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在该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公司可以选择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实习协议、就业协议等,但应当注意在该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及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若是该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公司就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应当注意依目前司法实践,该劳动合同是有效的。


文章来自法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