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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需如何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劳动关系,需如何变更或重签劳动合同?

【小案例】

某于201611日与甲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于201661日时,甲公司安排某去同一个老板投资乙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上班,工资以及福利待遇全由乙公司发放给某。但乙公司一直没有与某签订劳动合同。201711日,王某以乙公司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其赔偿双倍工资。

律师告诉您

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系同一个老板投资,两公司之间既不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因此属于关联企业。双倍工资要求要视具体情况而言。

1、首先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看当初甲公司安排某去乙公司工作时的具体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立法精神,如果甲公司在安排某到乙公司上班时,已经向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则可视为甲公司已经与某协议解除了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某与乙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乙公司不与某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3、某如果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且已经与甲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被甲公司安排至与其有关联公司乙公司上班,在乙公司上班这段时间依然在原合同期内,原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和工资待遇均发生了变更,这种变更某已经通过到乙公司上班的行为实际履行。只不过,这种变更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某的工作变更,实质上是由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某与甲公司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甲公司依然是用工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法在小锦囊

由于对此问题,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存在争议。被调去新公司任职的劳动者若无法证明已与原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则两倍工资的请求很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无论是对于公司或者劳动者个人而言,建议先终止原劳动合同,由原公司依法支付补偿金。再与新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为宜。


文章来自法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