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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应聘欺诈”怎么办?


劳动者“应聘欺诈”怎么办?

随着社会上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不得不想尽办法突出自己。部分劳动者为了竞争需要,很可能会隐瞒甚至谎报个人信息。再者,在这个假货横行的时代,身份证,学位证,资格证等都有可能造假,而用人单位又非火眼睛睛,很难区分出假证。一旦劳动者在入职时故意想方设法企图瞒天过海,用人单位很可能会被骗过去。而这样的劳动者往往个人能力是有欠缺的,并不符合公司的需求,这时他很有可能会给公司造成意料之外的损失。

 

小案例

A公司向社会公开招聘西班牙语业务员,要求硕士学历,西班牙语专业。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B女通过应聘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随后的工作中,A公司发现B女的工作能力有问题,对最基本的术语翻译都不到位。为此,使公司丢掉了一个大客户,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因此,公司对B女再次进行审核,惊讶得发现其在应聘时提交的文凭、西班牙语语言证书等皆属伪造。该公司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试用期工资。那么,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告诉您

    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支付B女试用期工资。

    首先,A公司与B女所签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因欺诈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26条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B女使用假证欺骗A公司,使之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该劳动合同无效。

    其次,A公司有权解除与B女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B女在应聘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提供了虚假信息,该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但另一方面,A公司应向B女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也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法在”小锦囊

    那么公司应该怎么做才能有效避免劳动者的“套路”呢?以下为您提供几点参考:

1、应聘者来公司面试时,可在聘用申请表上加入应聘者对所填写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并强调如有虚假,公司将保留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2、面谈时,面试官可以通过一定技巧,询问相关专业性问题,作好信息的确认。

3、入职前,根据应聘者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可以进行相关求证,如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但应当注意不侵犯到应聘者的隐私,求证要适度。

4、入职后,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在约定条款中,附加劳动者对其所填写个人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用人无偿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等内容。

5、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加入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员工的处理的规定,如: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经济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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